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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垫法民初字第03408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克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