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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秋阁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秋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58号罪犯陈秋阁,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1999)铜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秋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02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又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秋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并获2011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秋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秋阁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