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星星、张随玲与赵军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星,张随玲,赵军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阴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赵星星,女,汉族,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随玲,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被告赵军波,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原告赵星星、张随玲诉被告赵军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星星及委托代理人陈萍,原告张随玲、被告赵军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随玲诉称,1999年其与赵军波在原五方乡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约定赵星星由被告赵军波抚养,赵苗苗由原告抚养。2006年因被告对赵星星不尽抚养义务,赵星星无奈只好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一直未支付赵星星抚养费。现赵星星上高中,面临高考,费用支出较大且其已适应山西的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赵星星由张随玲抚养;被告支付赵星星七年抚养费1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军波辩称,2002年其与张随玲在原五方乡人民政府协议离婚,约定大女儿赵苗苗由张随玲抚养,二女儿赵星星由被告抚养。此后其一直对赵星星尽到了抚养义务,2006年张随玲以想念赵星星为由,将赵星星骗至山西,后不准赵星星回来,故其坚持抚养赵星星。根据法庭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张随玲与赵军波在华阴市原五方乡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赵星星由赵军波抚养。2006年赵星星因故去山西与张随玲共同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赵军波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九去山西赵星星居住地接其回家,赵星星不同意,赵军波给赵星星留了一些钱后便返回华阴。此后赵军波又两次去山西探视赵星星,双方因故未见面。赵星星现在山西省永济市职业中学读高一。另查,张随玲和赵军波离婚后,张随玲在山西生活,并与2003年7月9日在山西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双方虽协议赵星星随被告生活,现赵星星长时间随其母张随玲生活,且其本人也表示愿随其母亲一起生活,从尊重子女意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考虑,赵星星与其母张随玲生活为宜。原告当庭放弃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星星由张随玲抚养,赵军波每月支付赵星星抚养费200元,每年12月30日支付当年抚养费,至赵星星满十八周岁时止。二、赵军波有权探视赵星星,张随玲应予以协助。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赵军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美青审判员 蔡静江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