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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通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涛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华通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涛,田霈,田广友,代光峰,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朋朋,高泽新,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明艳,高德明,东营盛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英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影,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被告:东营市华通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广友,总经理。被告:李文涛。被告:田霈。被告:田广友。被告:代光峰。��告: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朋,总经理。被告:王朋朋。被告:高泽新。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明艳,总经理。被告:谷明艳。被告:高德明。被告:东营盛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通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涛、田霈、田广友、代光峰、东营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朋朋、高泽新、东营市东营区吉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谷明艳、高德明、东营盛翔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7元,减半收取1151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