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明柏与被申请人金陵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柏,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监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明柏(曾用名李明白),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置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法定代表人赵裕源,金陵置业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李明柏因与被申请人金陵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江宁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明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