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司志强诉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志强,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司志强。委托代理人曾玉超,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原告司志强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志强及委托代理人曾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志强诉称:要求被告李林立即偿还借款50000.00元。被告李林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林于2012年8月21日立据在原告司志强处借款5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收无果于2013年9月22日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被告李林书立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林应当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志强借款50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林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