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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宝平申请执行王育朝、王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保平,王育朝,王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夏保平,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育朝,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漂侠,女,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保平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育朝、王漂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3月28日至还款之日)。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拥有兴平市西闸口陇海线北侧的房产一套(兴房权字第3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育朝、王漂侠拥有兴平市西闸口陇海线北侧的房产一套(兴房权字第316**号)及土地使用权(兴国用2008第275号)。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