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柏华等诉被告宜宾市祥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华,王建,宜宾市祥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柏华,男,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王建,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市祥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龙泉村6社。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华、王建诉被告宜宾市祥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华、王建已就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柏华、王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华、王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祥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华、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为346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助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