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7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70-1689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剑慧、冯艳艳,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服务楼第七层709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瑞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负责人乔建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被告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州路9号二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二十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十案受理费共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宙轲审 判 员 宋薇薇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春珍邹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