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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皓博审 判 员  王靖丽人民陪审员  梁旭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