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达与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达,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6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达因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陆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玲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达因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达因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达因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达因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