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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淑珍、陈永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张淑珍,陈永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00688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曲堃委托代理人王荣贤被告张淑珍委托代理人陈晶被告陈永芳委托代理人贺显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淑珍、陈永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宪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