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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马天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天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41号罪犯马天清,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1)陕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天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你那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2007)陕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渭1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年4月23日本院以(2010)西行二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高罪犯减刑2年(余期执行至202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天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天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天清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2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