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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姚某某,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曾文伟人民陪审员  吴蓉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