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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修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才,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68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付款10万元及执行费9200元,2013年11月底前付款10万元,余款480000元于2013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5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