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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少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飞、范某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飞,范某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少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飞,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抓获,当日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同年8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动,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盗窃,于2008年5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10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郭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飞伙同被告人范某动经过预谋后,翻墙进入赵某飞的邻居赵某华家,盗窃其家中东屋的小麦2748斤,二人用农用三轮车将盗窃的小麦运到黄冢乡陈王庄朱某的粮食收购点,以3135元钱的价格出售,赵某飞分得赃款1635元,范某动分得赃款1500元,后被其挥霍。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盗窃小麦价值3133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飞伙同被告人范某动经过预谋后,翻墙进入赵某飞的邻居赵某华家,盗窃其家中东屋的小麦2748斤,二人用农用三轮车将盗窃的小麦运到黄冢乡陈王庄朱某的粮食收购点,以3135元钱的价格出售,赵某飞分得赃款1635元,范某动分得赃款1500元,后被其挥霍。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盗窃小麦价值3133元。另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的亲属退赔被害人赵某华人民币3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的户籍证明、收购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赵某华、刘玉环的陈述、证人郭某杰、朱某伟、陈某志的证言、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飞、范某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飞、范某动系入户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动退赔被害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赵某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范某动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曾有违法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赵某飞、范某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