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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泉发骑士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步美斯鞋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泉发骑士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步美斯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2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泉发骑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法定代表人林长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步美斯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法定代表人苏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6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