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小成诉王林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成,王林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林娃,男,汉族,农民。李小成诉王林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林娃已分次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小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347元、执行费5O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