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龙芙蓉申请宣告魏先涛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芙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隆民一特字第7号申请人龙芙蓉,女,汉族。申请人龙芙蓉要求宣告魏先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芙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魏先涛于2008年8月14日从深圳盐田辖区失踪,被申请人家属于2011年10月24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2年3月26日判决宣告魏先涛为失踪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魏先涛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魏先涛,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魏先涛于2008年8月14日从盐田辖区失踪,与家人失去联系。同年9月6日,魏先涛的弟弟魏岗屹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就魏先涛失踪事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9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出具报警回执。魏岗屹于2011年10月24日向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提出宣告魏先涛失踪的申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深盐法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魏先涛为失踪人,指定魏先涛的女儿魏淑芳为失踪人魏先涛的财产代管人。魏先涛的妻子龙芙蓉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宣告魏先涛死亡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在隆回县司门前镇学堂湾村张贴寻找魏先涛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魏先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魏先涛自2008年8月14日起离开深圳市盐田区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先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