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李高斌、聂华彬诉陈家胜、刘兴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斌,聂华彬,陈家胜,刘兴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李高斌,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聂华彬,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家胜,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兴华,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高斌、聂华彬与被告陈家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实行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刘兴华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高斌、聂华彬和被告陈家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兴华经本院传票传唤限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高斌、聂华彬诉称:2013年2月21日,被告陈家胜、刘兴华把湖南省怀化市岳丽欧城一期工程的附属工程承包给原告,后经结算,二被告于3月27日向二原告出具75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4月15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陈家胜付款40000元。余款35000元至今未付,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3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家胜辩称:二被告系合伙承揽工程。结算后尚欠二原告75000元属实,自己已经支付40000元给二原告,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刘兴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陈家胜邀约原告李高斌、聂华彬到湖南省做建筑工程,并把湖南省怀化市岳鹿欧城一期工程的附属工程承包给原告李高斌、聂华彬两人,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故终止合同。经双方结算,二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修建湖南省怀化岳鹿欧城工城款,甲方陈家胜、刘兴华因工地完成欠乙方李高彬、聂华彬人工工资共计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付款时间:4月15日付清。欠款人陈家胜、刘兴华”逾期后,被告陈家胜付款40000元。余款35000元,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本庭对被告陈家胜的询问笔录和原告聂华彬、李高斌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高斌、聂华彬在二被告处干建筑工程,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人工工资欠条,二被告均在欠条上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是共同欠款人,二被告均有还款义务。被告陈家胜已还欠款40000元,因此二被告还应还二原告35000元。二被告本应按时向原告支付欠款,但超过履行期限而不履行,因此二被告应承担因迟延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从欠条约定的还款之日届满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陈家胜主张欠款金额不对,同时自己已经还了超过自己的份额的欠款,自己不应再还余下的35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因该欠条并未注明是按份债务,原告陈家胜虽已经还了40000元,但仍然有全部还款的义务。陈家胜的主张无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家胜、刘兴华欠原告李高斌、聂华彬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6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陈家胜、刘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