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魏元明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元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中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元明,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有志,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胡团生,局长。原审第三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鸥,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亮星,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元明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魏元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元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元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元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婷附法律条文: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