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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远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5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雄,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家住本市福田区,系深圳市好天地酒楼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1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雄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汽车沿滨河路由东某经福田区福田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黄某雄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鉴定:黄某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1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的被告人黄某雄的身份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等书证;被告人黄某雄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患严重糖尿病、有老人需照顾等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