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秀珍;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薄占彪,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依法委托河北天响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36号楼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朝字第**)。2013年10月10日于发明(身份证号:××)以12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16号院3号楼7层6单元6××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房权证东字第**)价137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秀珍抵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于发明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3号院36号楼房产(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朝字第**)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发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于发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楠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