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茂华与文一、吴明秀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茂华,文一,吴明秀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茂华,女,生于1938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李萍,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一,男,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秀,女,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光明,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茂华因与被上诉人文一、吴明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3)华蓥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茂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茂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茂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杨茂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方斌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静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