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高贵兵诉被告黄明光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兵,黄明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高贵兵。委托代理人李树波,徐州市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光。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兵诉被告黄明光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高贵兵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高贵兵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明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