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高贵兵诉被告黄明光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兵,黄明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高贵兵。委托代理人李树波,徐州市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光。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兵诉被告黄明光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高贵兵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高贵兵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明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