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民初字第1225号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张仁芬,长宁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光华 人民陪审员 代大清 人民陪审员 詹怀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