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召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苗云与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苗云,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郜苗云,女,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金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明辉、张玉杰,该院职工。原告郜苗云诉被告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郜苗云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郜苗云承担。审 判 长 张俊英审 判 员 张 俭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