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2612-1、2614-1、26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金峰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金峰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612-1、2614-1、2616-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李华。被执行人绍兴金峰纺织面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峰。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峰。被执行人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宝。被执行人胡柏峰。被执行人王倩。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绍兴金峰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绍兴县东峰织造有限公司、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县东森印染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2468、2502、250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绍越商初字第2468、2502、25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2年12月14日查封了胡柏峰、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51号的部分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柏峰于2013年10月8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柏峰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柏峰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51号附1-1号、附1-2号、附1-5号、附1-6号、附2-1号、附2-5号、附3-1号、附3-2号的营业用房、被执行人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51号负二176、178-183、185-188、201、203、206-208、211-216、219-229、231-246、248、250、251、255、290、304、305、307、325-328、342号的地下车位(均以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宏泰评报字(2013)第76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董建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维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