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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维霖与徐兰芳、吴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霖,徐兰芳,吴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陈维霖。委托代理人周鲁,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兰芳。被告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霖与被告徐兰芳、吴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霖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维霖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蔷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