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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郝来虎与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来虎,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郝来虎,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丰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耿静龙,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来虎诉被告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来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来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宝力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来虎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