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尹蕊与尹作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尹蕊,女,出生于1996年12月10日,汉族,学生,住陕西省留坝县城。法定代理人杨小菊,女,出生于1997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城,系尹蕊之母。被执行人尹作槐,男,出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系尹蕊之父。申请执行人尹蕊与被执行人尹作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留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认的:女儿尹蕊归被告杨小菊抚养,原告尹作槐自愿承担尹蕊每月400元生活费至其高中毕业,生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即每年3月1日前和9月1日前给付尹蕊。原告自愿承担尹蕊高中期间每学期2000元的教育费,每学期报名前一次性给付尹蕊。判决书生效后,尹作槐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蕊之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尹作槐应于2013年9月1日前给付尹蕊的生活费2400元和教育费2000元,共计44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向尹作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尹作槐向尹蕊支付生活费2400元、教育费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4450元。经查,尹作槐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案件款。为了能够正常上学,尹蕊于2013年9月26日特向本院申请了执行救助金2000元,本院同意并向其发放了执行救助金2000元。后来,尹作槐先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450元,于11月22日向本院共交来案件款2000元,尹作槐向本院共缴纳案件款44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扣除已领取的2000元执行救助金,尹蕊于2013年10月11日领取了剩余的2400元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认的“尹作槐于2013年9月1日前给付尹蕊半年生活费2400元及尹蕊高中期间每学期2000元的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