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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俞某。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启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年11月23日双方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因个性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未能很好的建立起来,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夜不归宿。嗣后,原告得知被告有赌博的不良嗜好,经原告好言劝说,被告答应不参与赌博并出具承诺书一份,但此后被告依旧在参与赌博。2013年6月,原告在进行孕检时检查出患有卵巢畸胎瘤,在动完手术后原告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均联系不上被告,2013年8月28日,原告因身体不适而小产,被告对家庭完全没有责任感,在原告住院及小产期间没有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自2013年8月份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28日,原告回家时发现门锁已换无法进家门。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双方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综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俞某辩称,我确曾赌博,因赌博也确实出具过承诺书,但之后我一直没有赌博过,我知道赌博是不对的,今后一定改正,保证不再犯了。原告住院期间我因欠别人钱被债权人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原告联系不到我,并不是我无故离开的,原告做完手术后我也曾去看过原告的。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11月23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虽原告以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被告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对原告关心不够,未尽到家庭责任为由要求离婚,但目前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事实,且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戒除赌博的不良嗜好及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故应给予原被告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只要被告改正缺点,对原告多加关心,同时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