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丁健与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丁健,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徐丁健。委托代理人刘国侦。被告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凯。被告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负责人沈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丁健与被告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丁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丁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丁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丁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