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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丁健与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丁健,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徐丁健。委托代理人刘国侦。被告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凯。被告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负责人沈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丁健与被告江苏世纪阳光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分界西沿世纪阳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丁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丁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丁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丁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邢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