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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史艳飞、成佳玲诉被告薛国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飞,成佳玲,薛国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史艳飞,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成佳玲,女,200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国进,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红生,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天花园东部1-3楼。负责人伍孟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史艳飞、成佳玲诉被告薛国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艳飞、成佳玲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艳飞、成佳玲向法庭起诉后与被告薛国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艳飞、成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艳飞、成佳玲负担。审 判 员  卜牛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