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辖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贤锋与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刘贤锋,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辖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锋,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鲁枣拖0068船船主。原审被告: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董事长。上诉人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商初字第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原审原告刘贤锋与原审被告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审被告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原告刘贤锋所主张的事实及请求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予裁定驳回刘贤锋对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称,本案即使提起侵权之诉,应由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贤锋将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明显属于恶意争抢管辖权。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另外,被上诉人刘贤锋与枣庄市海河航运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刘贤锋作为本案原告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淮安榴园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东辉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