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稷执字第201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德军与侯云鹏、吕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军,侯云鹏,吕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012-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西柏村。被执行人侯云鹏,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宁村。被执行人吕佳丽,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荣县西村乡庄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德军与被执行人侯云鹏、吕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云鹏、吕佳丽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并保留债权。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2)稷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东波执行员  薛艺霞执行员  孙红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