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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桦,胡世文,刘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桦。被执行人胡世文。被执行人刘国蓉。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129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世文、刘国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桦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国蓉、胡世文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国桦尚未受偿的债权201904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国蓉、胡世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