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桦,胡世文,刘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桦。被执行人胡世文。被执行人刘国蓉。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129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世文、刘国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桦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国蓉、胡世文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国桦尚未受偿的债权201904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国蓉、胡世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