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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飞,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林,经理。上诉人高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宁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飞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上诉人高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