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飞,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委托代理人杨俊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宁县胜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林,经理。上诉人高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宁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飞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上诉人高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