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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许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许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267号前城公寓1栋1层111房。法定代表人陈筱,账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胡细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松,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湖南容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