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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汇锦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汇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200号原告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汇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苏滇。委托代理人刘峪。被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标。委托代理人朱骥德。原告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汇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096.75元,逾期利息31094.56元,合计57191.3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汇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47191.31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逾期付款,须承担违约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阳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