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邓春艳与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洪海、翟龙、何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邓春艳,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徐洪海。被执行人:徐洪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翟龙,住永吉县。被执行人:何长波,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春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洪海、翟龙、何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我院发出永检建(2013)010号检查建议书,建议我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