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秦志军、杨俊、何英、何元凯、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秦志军,杨俊,何英,何元凯,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法定代表人:赵琴,该行行长。被告:秦志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4日,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何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杨俊之妻。被告:何元凯,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李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3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系何元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诉被告秦志军、杨俊、何英、何元凯、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