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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韩本文与韩本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本琴,韩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韩本琴,女,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韩本文,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本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