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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其翠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岳中执复字第20号申请复议人王其翠(原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复议人王其翠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7)华拘字第5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其翠认为,其与邬卫群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其既履行了部分义务,又如实说明了财产状况,且执行法院扣押了其部分财产,现执行法院仍以拒不申报财产将其拘留,显属执行违法,请求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王其翠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王其翠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复议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终结申请复议人王其翠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7)华拘字第58号拘留决定的复议程序。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