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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颜小芬与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小芬,陈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颜小芬,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庆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颜小芬诉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颜小芬负担。审 判 长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