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颜小芬与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小芬,陈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颜小芬,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庆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颜小芬诉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颜小芬负担。审 判 长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