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晓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蕾,青岛淋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冯晓蕾。被执行人青岛淋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26号国贸中心B座3302室。法定代表人孙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晓蕾依据青开劳仲裁字(2012)第8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7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开劳仲裁字(2012)第83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