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平位诉咸宜关白云墙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位,咸宜关白云墙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位,男,生于1955年2月8日。被执行人咸宜关白云墙粉厂负责人胡小军,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本院在执行王平位诉咸宜关白云墙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咸宜关白云墙粉厂赔偿王平位损失共计6317.10元,扣除已付的1150.00元,再支付5167.1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平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516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双方达成了由咸宜关白云墙粉厂给付王平位5167.10元王平位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完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