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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彬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介某某,男。被告武某某,女。原告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初三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2月15日订婚,2007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关系一般,被告经常不打招呼就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正月初九原、被告去广东打工,到了之后被告说出去找工作及再也联系不上了,现在下落不明已两年多了,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针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原告申请证人介俊某出庭作证。其证:他是原告叔父。原、被告2007年同居生活之后感情尚可,从2008年原、被告去西安三桥纸厂打工之后原、被告关系就不好了,2011年年初两人去广东打工,去之后几天武某某人就不见了。从此之后再没见到武某某。3、原告申请证人介群某出庭作证。其证:他是原告之兄,原、被告2007年同居生活之后关系还可以,自从2008年去西安三桥纸厂打工之后关系就不好了,他2008年冬天也去西安三桥纸厂打工,去之后听纸厂打工的人说武某某另找了个人,2009年两人开始去广东打工,2011年正月初九两人去了广东之后五、六天武某某人就找不见了。法庭依法出示对被告之母张水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无子女,2011年正月初九原、被告一起去广东打工,2011年2月份,武某某就下落不明了。原告质证对该询问笔录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正月初三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2月15日订婚,2007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被告于2011年正月与原告去广东打工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经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育林代审 判员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