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米易长和运业有限公司与詹再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米易长和运业有限公司;詹再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5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易长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铁建路**。法定代表人:钟跃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建昌,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再香,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尚君,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米易长和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詹再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米易长和运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