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72号-1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光友、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光友,王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72号-1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舒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光友。被告:王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光友、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19元,减半收取26609.5元,由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